每年的中考报名时间基本都在同一个月份,2014年中考报名时间也不列外,也是在三月份上旬,和去年相同也采取的是网上报名的方式,需要提醒考生的是网上报名时间较集中,需避开网上报名时间,早上或者晚上是比较适合的时间点,以免造成网络瘫痪现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利于推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二、基本政策
(一)继续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制度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1.中考对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毕业生。
2.中考文化课考试科目及满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00分(含听力20分)、科学150分、社会·思品80分,总分为570分。从2016年开始,我市中考科学学科的满分值将调整为160分,文化课总分由570分调整为580分。
3.中考文化课考试时间:2014年6月14日至15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
上 午 |
下 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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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科目 |
时间 |
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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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 |
9∶00—11∶00 |
语文 |
13∶00—15∶00 |
科学 |
15∶50—17∶10 |
社会·思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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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 |
9∶00—11∶00 |
数学 |
13∶00—14∶40 |
英语 |
4.考试内容:考试范围和要求、考试目标和试卷结构依据学科课程标准和《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初中地方课程通用部分和专题部分纳入学业考试范围。
中考各学科试卷的命题由市教育局高中段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命题组负责,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会同市教育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命题要依据考试范围、内容和要求,体现新课程改革要求,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注重应用、注重能力,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切实保证命题质量,试卷的整体难度控制在0.70以上,试卷结构合理、清晰明确。杜绝偏题、怪题,逐步减少机械记忆类的试题。2014年中考社会·思品仍实行开卷考试,数学、科学考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5.中考的组织实施:中考工作在市教育局高中段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三县和市辖区分别组织报名、考试。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当进行补考,补考由县(区)教育局或学校自行命题,初中学校组织考试和评卷。各县(区)和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免试录取(或保送)学生的学业成绩可由初中学校根据平时学业成绩评定。各地要切实做好中考英语听力测试播放设备的安装调试等技术保障工作,确保英语听力测试顺利进行;对听力有障碍的考生,要视考生失聪程度采取相应对策,确保每位考生的利益不受损。全市统一组织网上评卷,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服从统一安排,配合做好网上评卷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确保网上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6.发挥考试的正确导向。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要进行试卷质量评价,对学业考试后20%的学生分布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提出教学建议。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业考试后20%学生比例较高学校的指导,督促学校重视和关心他们的进步与成长。
(二)继续实施综合素质评价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决定继续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1.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
以学生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活动记录、学习作品、特长潜能、奖惩情况等,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总体发展水平。评价的实施继续按《湖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6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教基〔2005〕183号)要求进行。
2.综合素质评价的原则
一是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常态化机制,学校应全程、全面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内容包括各学期的思想状况、学习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惩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
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事先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评价结果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其中获得“A”等级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3.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综合评语”和“测评等第”两部分组成。
综合评语: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技能。各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力求科学性与客观性。综合评语应当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家长评价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由班主任撰写,并对学生初中阶段表现写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最后由学校领导审核确定。
测评等第:主要对能够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审美与艺术(音乐、美术等)、运动与健康(体育与健康等)、探究与实践(研究性学习、社会服务、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等)、劳动与技能(劳动技术、信息技术、实验操作等)四类。测评等第每类分A、P、E三等(分别代表优良、及格、不及格),P、E等由学生所在学校确定,A等由学校在教育局指导下确定。确定为A等的,各校要根据条件严格把握。E等比例控制在5%以内。测评不及格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由学校进行补测,合格的仍可评为P等,不合格的定为E等。综合素质评价应结合测评项目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测评方式,对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可凭有效证明直接确定相应项目的等第。
4.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教育局要认真总结综合素质评价的经验,修订和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标准、操作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政策,统筹安排、逐步规范与综合素质测评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指导与监督,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处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的问题。
初中学校要根据市、县(区)教育局的要求,制订和完善实施细则,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工作班子,认真组织实施,认真填写《湖州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本届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于2014年4月1日前完成。
5.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应用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与高中段招生总分统一作为高中段学校录取新生条件,其中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作为录取的前置条件,市属省级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应达到2A2P及以上等第,县属省级重点普通高中统一招生的等第要求由县教育局确定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其他高中段学校招生应达到4P及以上等第。
(三)稳妥推进招生考试改革
高中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通过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等方面的改革探索,以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
1.继续实行重点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各县要进一步扩大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2014年省一级和部分省二级重点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分配比例达到公费招生计划的50%以上。市区实行招生计划定向分配的具体实施意见详见附件2。
2.鼓励优秀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继续招收免试直升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免收学费政策,对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给予专项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继续实行资助政策。鼓励更多学生就读职业类学校。
3.全面实施中考体育考试
为了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的锻炼时间,各县和市区要实行和完善中考体育考试,制定体育考试实施办法,确保体育考试公平、安全、顺利地进行,体育考试成绩计入高中段招生总分。市区体育考试由平时测评和专项测试两部分组成,平时测评由学校按要求组织评定,专项测试由市教育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测试项目2项,一项长跑(男1000米,女800米),另一项从立定跳远和铅球2个项目中由学生任选一项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附件1。
4.继续实行中考加分政策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号),各县教育局应制定加分实施细则。市区中考加分项目分别按体育、艺术、科技和政策四个类别进行,同一类别中有2个或2个以上项目获得加分的,取一个最高分计入总分,不同类别可累加,但总加分不超过15分。从2015年开始,政策类中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由10分调整为5分,不同类别累计总加分分值由不超过15分调整为不超过10分。
积极做好部队军人子女参加高中段招生考试的优待工作。部队军人子女的优待政策按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执行。符合该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二)款的军人子女,在执行优待政策后,不再享受中考加分优惠;符合该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军人子女,在执行优待政策后,中考加分总分值不超过10分(从2015年起调整为不超过5分)。
5.进一步完善高中段招生办法
市区高中段招生总分构成为:学业考试成绩总分+体育成绩+艺术成绩+加分,其中,艺术成绩为综合素质考核中“艺术类”测评等级,P等级及以上记20分,E等记0分。
高中段学校在达到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其志愿、招生总分、综合评语和《学生成长记录册》,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初中学校要引导不同志向、兴趣和学业基础的毕业生进入适合的高中段学校学习。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6.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文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布,各普通高中要根据规定的择校生比例、收费标准、最低控制分数线招收择校生。各地要切实加大对普通高中的政府投入,完善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减少择校生的招生比例,直至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
7.完善普通高中特长生录取办法
为培养学生的兴趣特长,培育学校的办学特色,继续完善普通高中特长生录取办法。市区各高中学校可根据《湖州市区2014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见附件4)制定本校的特长生招生办法,经市教育局高中段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4月20日前确定具备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对象,报经市教育局高中段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中考后予以录取。各校特长生招生数不得超过本校总招生计划的3%。三县可参照执行。
8.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民办学校招生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执行。
9.非本市户籍考生中考报考办法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段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67号)执行。
10.规范招生宣传
各地要统一建立招生宣传平台,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信息,畅通信访投诉渠道,通过招生宣传网站或网页、招生宣传资料等有效的途径为考生和家长提供招生信息和服务。市区的招生考试宣传工作由市教育局高中段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市区高中段学校到初中学校宣传,生源学校不得擅自接待和组织市区以外高中招生学校来校宣传,维护初中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避免违纪违规现象的出现。
11.严格招生纪律
招生工作事关考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教育系统的形象,各校要端正工作作风,严格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按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工作。市、县(区)教育局要加大对招生纪律的督查,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
三、措施要求
(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高中段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中考改革和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协调,提供政策支持与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各环节的规范、安全、有序。命题期间,要加强对命题和审题人员的审核,与每个参与命题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考试期间,要加强监考督查与管理工作,加强对考点的巡视与管理,考点须有适当规模,且设施条件完善。要加强对考试数据处理的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安全和准确,防止发生各种违规、泄密、舞弊事件。要制订防范预案,保障考试安全、师生安全。
(三)高中段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制定本校高中招生的章程或方案,编制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和信息,在教育部门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上发布招生信息,参加由教育部门组织的招生咨询活动。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随意超计划、超范围招生。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收新生。要及时汇总招生情况,作好统计分析并报市、县教育局。
(四)初中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新课,不得乱编滥印和违规订购复习资料;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统考、模拟考试;要严格考试收费及经费使用的管理。
(五)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招生考试工作制度。要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等,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开、公正、公平,杜绝不正之风和****现象。
1.公开制度。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把中考改革和招生的政策、办法、信息制作成宣传资料,印发给每一位学生和家长。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体育平时测评成绩、体育考试成绩、体育免测学生名单、加分名单、省级重点普通高中定向分配资格名单等要在校内或网上公示,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2.诚信制度。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签订诚信协议并为其建立诚信档案,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培训制度。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中考和招生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指导和检查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掌握各项评价指标的操作要点、统一评价标准和评价的操作程序,按要求组织测评工作。
4.监督制度。教育行政、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部门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5.奖惩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参与中考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对工作到位、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出现差错的要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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