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从2013年起幼儿园只可收取三类费用。
浙江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其中,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时,将要求幼儿园提供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等材料,进行成本监审。
记者1日从《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了解到,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面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但是,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这位负责人说,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