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大学生书法大赛由市教委主办,每年举办一次。
第二条 大赛本着“政府主办、高校承办、专家主导、学生主体”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三条 创设北京市大学生书法大赛是为了鼓励和推动大学生开展书法活动,继承和发扬祖国的优秀文化传统,激发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感。
第四条 大赛按照学生所学专业分为专业组和非专业组,专业组由中国画与书法、美术学、绘画(油画除外)、雕塑、摄影、艺术设计学、艺术设计等艺术类专业学生组成,非专业组由其它类专业学生组成。
第五条 参赛高校在自行组织预选赛的基础上向大赛组委会上报优秀作品参加复赛;大赛组委会组织大赛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复赛作品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作品的作者进入决赛;决赛采取现场创作和书法知识问答相结合的方式,由大赛评审专家委员会现场评出具体奖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大赛组委会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组委会成员由各学校推荐,市教委审定。
第七条 大赛组委会下设秘书处,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由承办大赛高校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大赛组委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大赛章程和实施细则;
2.协商议决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筹集大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审议通过决赛获奖名单;
5.议决其它未尽事宜。
第九条 大赛组委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大赛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大赛评审专家委员会职责:
1.评审复赛阶段参赛作品,确定参加决赛选手名单;
2.对决赛阶段现场创作作品和书法知识问答进行评分并作出点评;
3.向大赛组委会提交决赛获奖名单。
第三章 参赛资格和作品申报
第十一条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均可报名参赛。
第十二条 每位选手参加复赛作品不超过1件,指导教师不超过1人,各学校上报的专业组和非专业组作品总数不超过10件。
第十三条 各参赛学校负责审核作者的参赛资格,并统一组织填写和提交复赛报名相关表格。
第十四条 参赛者须按照大赛组委会具体要求创作作品。各参赛学校按照大赛组委会具体要求统一上报参赛作品。
第四章 作品评审办法
第十五条 大赛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北京市大学生书法大赛评审专家委员会守则》和《北京市大学生书法大赛实施细则》对作品进行评分。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七条 竞赛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共设有市级一、二、三等奖、单项奖、优秀指导教师奖、优秀组织奖等奖项。
第十八条 根据每届竞赛的特点增设若干其他奖项,并报大赛组委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赛作品一律不予退还,作者享有署名权,其它所有权利归大赛组委会享有。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