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职业编码为:X2-07-03-06,属于国家职业第二大类,即专业技术人员大类体系中的一项国家职业)。信用管理师因此也由此成为中国职场人士新的职业选择!国外的信用管理人才在企业内的管理职位非常高,相当于企业的战略决策部门,薪酬丰厚。国内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薪酬主要还是和所在机构利润挂钩,业绩出色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年薪可以达到三十万、五十万甚至上百万。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顶层进行了全面设计,标志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
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分为助理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和高级信用管理师三个等级。在实践中,信用管理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的的信用管理制度,采用专业的信用管理手段和技术筛选和识别客户、确定授信规模、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催收逾期账款,并协助企业拓展市场,从而帮助企业在实现赊销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
2005年,“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2006年1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亦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施行。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增补本)》中,已将“信用管理师”列入,职业编码为:2-07-03-06,属于国家职业第二大类,即专业技术人员大类体系中的一项国家职业。
在编制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的基础上,成功组织并开展了相关培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文件精神,为适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需要,培养大批合格的信用管理专业技术人才,依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销售(即赊销)已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有信用销售,就有信用风险。如何确保在扩大赊销的同时,防范、规避、控制、转移信用风险,是摆在各类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